【明報專訊】少年人發育有早有遲,但法律對他們的生理發展就選擇「一視同仁」。過去,英國 法院推定14歲以下的少年人,無能力進行性行為,故不會被控以強姦罪或其他與性交有關的罪行。不過,英
國在1993年已經推翻了有關推定,但香港在過去10多年都未跟隨。
對於兒童在什麼年歲開始負上刑責,各國法例均有不同,根據香港的《少年犯條例》,本地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0歲。不過,普通法 對檢控10至14歲兒童有特殊處理,控方必須證明他們犯案時是知道自己做了相當壞的事情,不只是頑皮或惡作劇。對於性罪行,英國19至20世紀的案例,都假定14歲以下的男童,無能力進行性行為,故他們不會被控強姦或其他與性行為有關的罪行。
直至1993年,英國的《性罪行法案》(Sexual Offences Act 1993)廢除了上述的推定,令14歲以下的男童亦可以被裁定強姦罪成立。不過,香港並無進行有關修訂,現在仍然保留舊法。法改會在去年4月開始,成立小組就性罪行的法律進行檢討,檢討目前仍在進行。
而就九龍城裁判法院昨天處理的案件而言,律政司 發言人昨亦指由於在普通法的原則下,推定14歲以下的人無能力進行性行為,故未能起訴案中首被告強姦或非法性交罪,但由於有足夠證據,故控以非禮罪。
十四歲以下男性被定為性無能?講真個句, 今年我十四歲, 我十一歲就已經"性有能"= =... 真係o左
【明報專訊】3名年僅13歲的男童於公共圖書館認識同齡少女後,涉嫌隨即向少女上下其手,更以少女友人的安全作要脅,將少女挾持到附近唐樓進一步侵犯,其中一名男童更在天台將少女強姦。唯由於
男童未滿14歲,依現時本港法例,未能控告男童強姦罪(詳見另稿),3男童終被控非禮及非法禁錮共5項罪名,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兒童庭開審。
3名被告男童中,涉嫌將事主強姦的首被告承認於去年7月7日在土瓜灣上鄉道一幢唐樓內非法禁錮及非禮13歲的事主;而次被告則被控於土瓜灣公共圖書館內及上址唐樓非禮事主,次被告只承認後者;另外,次被告亦與第三被告同被控於上址唐樓非法禁錮事主,惟兩人否認控罪。首被告將於案件完結後始被判刑。
事發當天中午,事主與友人用膳後,一同到土瓜灣公共圖書館。其間3被告上前搭訕,一直氣氛友好,雖然談話曾因首被告離開而一度中斷,但事主與友人因出於好奇亦不時回望3人。
據事主昨於庭上指出,稍後事主友人認為3人打扮酷似「街上面飛仔」,令她感到不安全,友人更又指「佢好似唔知想對我做乜咁」,遂從後樓梯離開位於5樓的圖書館,事主急步緊隨其後。此時3名被告卻追上前,要求與事主傾談多5分鐘,其中首被告與次被告對她上下其手。
事主掙脫後逃至3樓的食物環境衛生署 辦公室等候電梯,3人再次追上,其間4人雖遇見一名穿制服的女性食環署職員,但事主稱因太驚慌而不懂上前求助。最後眾人一同乘坐電梯到達地下大堂,甫開門便看到事主友人,事主沒有交代梯間遭兩被告非禮便與友人快步離開。
事主指其友人可能打算尋求協助,於是二人便分道揚鑣,3名被告亦分開追截二女。次被告及第三被告隨後趕上事主,並道:「如果你唔想你朋友有事,就同我傾多5分鐘偈。」事主惟恐友人受害,遂答應要求,此時首被告亦與眾人會合,並提議到附近唐樓繼續傾談,事主一度拒絕,但在被告脅迫下就範。
4人後來到達上鄉道一幢唐樓,首及次被告於梯間抽煙,而事主則被迫夾在中間,第三被告則在另一邊聽音樂。據她稱,首被告的電話一度響起,事主曾把握機會高呼求救,惟次被告她別作聲。
事主指首次被告其後再度撫摸她的胸部,並掀起她的裙及觸摸其私處。首被告更把事主帶到天台,與次被告繼續侵犯行為。良久,二人「陰陰嘴」在耳邊交談一會後,次被告便離開現場,首被告便將事主強姦。
控方昨亦曾傳召與事主同往圖書的友人出庭作供,卻因遭其母親強烈反對而未能出庭。
裁判官要求警方再度游說,指若然證人再受阻撓,不排除會頒令拘捕證人出庭作證。案件今日續審。
原文: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070606/12/28yyr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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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家d細路...(十三歲, 細我一年, 叫佢細路唔過份)真係早熟。想當年, 我十三歲連女仔個到係點都未知(得IS個d)...真係有d失禮(我同學一早係到交換心得)
個女仔真係慘 十三歲就俾人搞左 佢第日想出黎行都幾難...(意指搵男朋友同傳宗接代, 會有陰影)